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8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和圓滿有限公司(原名众鑫事業有限公司)、劉科蔚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共計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