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68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和圓滿有限公司(原名众鑫事業有限公司)、劉科蔚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共計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