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槐漢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