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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我們的力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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