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91號
- 原告
- 將捷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梅婷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蓯律師
- 被告
- 光比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櫃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