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98號 原 告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景翔 原 告 游壽之 劉秀琴 上列原告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游壽之、劉秀琴因與被告王肇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