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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莊子謙即享藝餐飲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莊子謙即享藝餐飲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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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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