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莊子謙即享藝餐飲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莊子謙即享藝餐飲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