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呂翔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呂翔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