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秉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