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37號
- 原告
- 陳秉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4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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