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鼎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李威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72號 原 告 鼎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伸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42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