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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81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淇雅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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