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小振商務有限公司、甘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淇雅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