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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告
世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王中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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