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賈志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原 告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志杰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強律師 張仁興律師 被 告 世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王中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0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