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志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被告
- 世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秉綺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志
王中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2,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