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陳嘉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57號 原 告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景翔 原 告 陳嘉茜 劉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肇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