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0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盧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峻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1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