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真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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