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慶達實業有限公司、周冠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717號 原 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研棠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