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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717號 原 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研棠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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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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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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