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朱志豐即水多多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朱志豐即水多多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