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懿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張美華、百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1號 原 告 懿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百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俊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謝媞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45分於 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