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百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百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懿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9萬18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