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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33號

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被告
賴怡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被
被告
告 車鈦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彩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律師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說明: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就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之支票對原告之支票票據權及債務關係不存在,對於被告二人分別有何法律上之確認利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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