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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被告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許瓊方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彥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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