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幸運草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許瓊方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彥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訴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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