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梁貽東、張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貽東 被 告 張 垣 共同送達代收人 古翠芳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