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戴春發
- 上訴人即、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張垣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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