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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2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送達代收人
李浤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間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76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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