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謙
- 送達代收人
- 李浤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間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76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郭美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