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
- 原告
- 温金玉
- 被告
- 徐德馨
- 被告
- 黎秀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 被告
- 駱玫琳
汪宏俊
應綺之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黎秀珠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黎秀珠、駱玫琳、汪宏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後,其等均已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