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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温金玉
被告
徐德馨
被告
黎秀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被告
駱玫琳

汪宏俊

應綺之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黎秀珠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黎秀珠、駱玫琳、汪宏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後,其等均已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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