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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葉藍鸚

再審原告
巡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雅雯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5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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