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巡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雅雯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5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5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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