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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德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祐
代理人
王銘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奈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貨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43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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