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創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彥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同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