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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98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沙漠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雅雯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勢凱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萬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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