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033號
- 原告
- 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慶盛
- 訴訟代理人
- 翁維江
- 被告
- 劉定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