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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9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告
陳玟錚
訴訟代理人
王冠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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