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5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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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彩緹(原姓名石喬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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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