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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5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詹慶堂

上訴人
即被告
彩緹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彩緹(原姓名石喬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破殼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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