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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92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江宗祐

原告
大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維
訴訟代理人
袁振林
被告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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