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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92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被告
長安馬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幸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

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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