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 原告
-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毅築
- 訴訟代理人
- 邱漢欽
- 被告
- 戴孜恬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 日上午9 時44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265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26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111 年4 月間向原告申請分期付款,簽有約定書,由被告向葛萊美國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美容保養品,經原告全數給付該公司產品費用後,被告僅支付部分之分期款後,即違約不按期繳付分期款,尚餘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已經原告提出約定書及帳戶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依雙方約定書第5 條、第7 條,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