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 原告
- 高崇中
- 被告
-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昇
- 訴訟代理人
- 許琇婷
- 被告
- 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李衍達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住同上
蕭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