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59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桂先農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玲
- 被告
- 新隆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撥付簽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2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8,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