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李宜娟

  • 當事人
    安泰興鋼鐵材料有限公司榆峰塑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655號 原 告 安泰興鋼鐵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玉 訴訟代理人 魏福來 被 告 榆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榆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有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沈玟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