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謝憲道
- 原告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明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086號 原 告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原 告 江明龍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德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羿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惟查,被告已於112年1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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