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81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告
坤利鋼模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964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9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