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救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袁倫傑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慶龍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袁倫傑 代 理 人 彭彥植律師 相 對 人 亞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相 對 人 慶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屏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北司簡調字1813號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救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