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羅富美
- 當事人蕭郁螢、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消小字第11號 原 告 蕭郁螢 被 告 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至航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9時22分在本庭 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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