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張育婷
- 聲請人
- 張育媜
- 聲請人
- 吳慈恩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翠娥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9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968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惟查,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執行處於民國112年9月1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原告在新臺幣169,526元及利息、違約金、執行費等之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張吉誠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其清償,但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於112年9月8日以保退一字第11210248730號函表明張吉誠未曾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故本院執行處以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發給債權憑證,系爭執行程序已終結等情,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968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依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