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周孝齊
- 代理人
- 林瑞陽律師
- 相對人
- 謝亞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3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257號)而聲請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所稱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0641號民事裁定於民國112年9月6日為裁定,僅為執行名義,並非強制執行事件;且查民事執行處迄今未有兩造間執行事件存在,聲請人亦不知有無執行案件,自無停止強制執行可言。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