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青禾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涯欣
- 相對人
-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明定。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938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17,600元由相對人負擔,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之訴訟費用額已經於裁判內確定數額,並經確定,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