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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張德興

  • 原告
    張恩誠
  • 被告
    日謄油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恩誠 相 對 人 日謄油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納報酬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300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間返還預納報酬費用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7261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日謄油墨工廠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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