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36號
- 原告
- 連昇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煒翊
- 被告
- 林冠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群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782元(即40,000元加計65,7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群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782元(即40,000元加計65,7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