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郭美杏
- 原告潘彥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37號 原 告 潘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玗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