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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郭美杏

  • 原告
    潘彥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37號 原 告 潘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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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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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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