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7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王錦昌
送達代收人
呂冠蓁 住○○市○○區○○○路0段0號00樓之0
被告
嘉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故核定裁判費為1,440元,查原告並未繳足裁判費,業經本院通知諭知其應於民國112年2月3日前補繳裁判費94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且業已敘明屆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之效果,該通知並已經於同年1月3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原告迄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等件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又本院已定之同年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言詞辯論庭期,應併予取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