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04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德
- 被告
- 萬聯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北基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32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聯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北基金融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聯金融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24日邀同被告陳文煌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貸款新臺幣50萬元,詎被告萬聯金融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合計 2,210元